(2014)沭华民初字第06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孙绪龙与张方金、何晓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绪龙,张方金,何晓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沭华民初字第0679号原告孙绪龙,男,1968年2月1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丁建、舒连明,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方金,男,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被告何晓柏,男,1978年3月17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航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绪龙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建、被告张方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晓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4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元并立下字据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久拖不还。现判令二被告给付借款1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方金辩称,欠原告款属实,同意还款。被告何晓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晓柏曾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由张方金提供担保,后归还6000元,尚欠14000元。2013年8月4日,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14000元欠据一张。欠据内容为:今欠到,孙绪龙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正(整)14000.00,何晓卜,张方金,2013.8.4。因原告索要借款未果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张方金答辩、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4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何晓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方金、何晓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孙绪龙借款14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010104000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航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