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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砀民一初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黄艳与蒋磊、张勇敢、张勇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蒋磊,张勇敢,张勇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砀民一初字第01041号原告:黄艳,女,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丁超群。被告:蒋磊,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勇敢,又名张永敢,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勇胜,又名张永胜,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张勇敢、张勇胜的委托代理人:刘桂东,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张勇敢、张勇胜的委托代理人:石方,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艳诉被告蒋磊、张勇敢(又名张永敢)、张勇胜(又名张永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艳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艳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艳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