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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马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汉芬与被告王光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汉芬,王光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马民初字第158号原告龙汉芬,女,壮族。委托代理人戴钊,文山市马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景云,文山市马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光荣,男,壮族。委托代理人郑连红,女,壮族,1954年12月14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系倮朵村村小组组长(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汉芬与被告王光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汉芬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又另行耕种了原告的部分土地,争议的标的发生了变化,原告需对所有的争议一并起诉,待变更标的后再另行起诉为由,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汉芬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龙汉芬负担。审判员  梁春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发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