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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中商终字第0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顾井勇、李红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井勇,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红亮,葛彩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商终字第0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井勇,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闫怀国,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花为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勇。委托代理人孟令峰,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红亮,职业不详。原审被告葛彩能,职业不详。上诉人顾井勇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红亮、葛彩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4)淮商初字第0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顾井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怀国,被上诉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孟令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红亮、葛彩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井勇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顾井勇自愿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井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顾井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周业友审判员 陈加雷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