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民一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杰与蚌埠市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蚌埠市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民一初字第00118号原告:陈杰。被告:蚌埠市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芦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与被告蚌埠市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蚌埠市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名下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其所有的一套自有房产、陈先邦所有的一辆皖CCB0**号小型普通客车、孙宝四所有的一辆皖CBS8**号小型轿车、XX所有的一套自有房产杨怀钧所有的一套自有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陈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蚌埠市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万元。二、查封被告蚌埠市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用地面积为26035.7㎡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三、查封陈杰所有的建筑面积为103.24㎡的房产。四、查封陈先邦所有的一辆皖CCB0**号小型普通客车。五、查封孙宝四所有的一辆皖CBS8**号小型轿车。六、查封XX所有的建筑面积为85.62㎡的房产。七、查封杨怀钧所有的建筑面积为59.40㎡的房产。八、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房地产期限为二年,查封车辆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洪增余代理审判员 王 江代理审判员 胡松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思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