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东执民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杨立苗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杨立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东执民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杨明。委托代理人:马周红。委托代理人:朱小生。被执行人:杨立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杨立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东执民字第102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