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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富虹公司与陈祥华、陈珠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祥华,陈珠琴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庆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文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于敏,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祥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珠琴。上诉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祥华、陈珠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1)湛赤法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22元,减半收取911元,由上诉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陈 红审 判 员  李尚文代理审判员  王 瑾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