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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民特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刘奇军刘奇军与陈建全、黄秀丽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奇军,陈建全,黄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特字第0007号申请人刘奇军,居民。被申请人陈建全,居民。被申请人黄秀丽,居民。申请人刘奇军与被申请人陈建全、黄秀丽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刘奇军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奇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申请人刘奇军负担。审判员  吕建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谷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