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民特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刘奇军刘奇军与陈建全、黄秀丽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奇军,陈建全,黄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特字第0007号申请人刘奇军,居民。被申请人陈建全,居民。被申请人黄秀丽,居民。申请人刘奇军与被申请人陈建全、黄秀丽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刘奇军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奇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申请人刘奇军负担。审判员 吕建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谷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