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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35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姜某与吴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吴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3596号原告:姜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吴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钟小培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