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4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杨文翔与兰艳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翔,兰艳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489号原告杨文翔。被告兰艳艳。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文翔诉被告兰艳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杨文翔于2014年7月10日以漏水问题经被告整修后暂时得以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文翔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0元,由原告杨文翔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