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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4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杨文翔与兰艳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翔,兰艳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489号原告杨文翔。被告兰艳艳。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文翔诉被告兰艳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杨文翔于2014年7月10日以漏水问题经被告整修后暂时得以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文翔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0元,由原告杨文翔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