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法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谭金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金华,荆州市兴隆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法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谭金华,男,1967年11月13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荆州市兴隆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顿新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东民一初字第562号和(2013)衡中法民一终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30日公告向被执行人荆州市兴隆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荆州市兴隆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翔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