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经开民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X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刚,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长春经��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民保字第00023号申请人:王志刚,男,汉族,1976年8月26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XX,男,汉族,1987年7月16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人王志刚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XX名下房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何立丽名下的位于长春高新开发区房屋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何立丽名下的位于长春高新开发区房屋的产籍;二、查封被申请人XX名下房屋的产籍。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正男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