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执字第28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齐延勇与史清锋等民间借贷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XX,史XX,方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281-2号申请执行人齐XX,男,196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史XX,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方XX,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齐XX与被执行人史XX、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市民初字第353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史XX、方XX暂无履行能力,查封房屋已进入评估、拍卖;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35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