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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诉前调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富农与肖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富农,肖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诉前调字第00041号申请人:王富农,男,汉族,1970年6月8日出生,住南陵县。申请人:肖婷,女,汉族,1986年7月19日出生,住南陵县。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富农与申请人肖婷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7月3日经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王富农赔偿肖婷各项人身损害合计人民币7800元。本协议签订前,王富农已支付肖婷1000元,余款6800元在本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付清。二、本协议签订后,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终结。双方不再要求对方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希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平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