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高新执字第003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郭在翠与王汉英、范成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在翠,王汉英,范成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执字第00310-2号申请执行人:郭在翠,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汉英,女,1983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范成广,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郭在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汉英、范成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以(2013)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9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汉英名下所有的车辆(车牌号为皖AXXX**)一辆,并依法进行委托评估,2014年6月24日,安徽艺海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致流拍。2014年7月9日,安徽艺海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第二次拍卖,在拍卖中,买受人刘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XXXXXXXX32)以49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现因过户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汉英名下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皖AXXX**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武国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