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渡法民初字第0177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邓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渡法民初字第01774-2号原告邓某,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某,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 判 长  首云翠人民陪审员  何昭荣人民陪审员  夏庆贤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产竹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