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北执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李艳丽与孙晓刚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丽,孙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258号申请执行人李艳丽。被执行人孙晓刚。申请执行人李艳丽与被执行人孙晓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7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