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彩霞与宜阳县公安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霞,宜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宜行初字第34号原告王彩霞,女,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阴吉峰,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宜阳县公安局住所地:宜阳县解放中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张磊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进,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霞诉被告宜阳县公安局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王彩霞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彩霞承担。审 判 长 杨庭芳审 判 员 秦洛生人民陪审员 梅红霞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亚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