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铁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樊为兰与上海强生市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为兰,尹进杰,上海强生市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铁民初字第364号原告樊为兰,女,1943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委托代理人金婉萍,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峰,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进杰,男,1962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上海强生市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马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家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庄爱。原告樊为兰诉被告尹进杰、上海强生市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5,443元。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尹进杰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樊为兰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为兰撤回对被告尹进杰的起诉。审判员 张慧娣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于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