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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赵民一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郝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赵民一初字第317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志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郝某乙,1964年2月17日出生,农民,(系郝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郝某甲离婚一案中,原告李某于二0一四年七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刘二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金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