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民初字第013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01399号原告高某某,男,××××日出生,汉族,住定边××乡××村。被告刘某某,男,××××日出生,汉族,住安边××巷本院在审理高某某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原告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丁建文审 判 员 吴瑞山人民陪审员 陈培秀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宇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