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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民初字第013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01399号原告高某某,男,××××日出生,汉族,住定边××乡××村。被告刘某某,男,××××日出生,汉族,住安边××巷本院在审理高某某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原告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丁建文审 判 员  吴瑞山人民陪审员  陈培秀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宇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