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0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史月英、张波与袁长征、康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月英,张波,袁长征,康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062号原告史月英,职工。原告张波,无业。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言俊。被告袁长征,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康舒,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月英、张波诉被告袁长征、康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4年7月14日开庭审理,因原告史月英、张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史月英、张波负担。审 判 长 杜月秋审 判 员 孙传英人民陪审员 王忠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