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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0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史月英、张波与袁长征、康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月英,张波,袁长征,康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062号原告史月英,职工。原告张波,无业。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言俊。被告袁长征,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康舒,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月英、张波诉被告袁长征、康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4年7月14日开庭审理,因原告史月英、张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史月英、张波负担。审 判 长  杜月秋审 判 员  孙传英人民陪审员  王忠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