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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法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翁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法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男,194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博白县人,农民,住浦北县。被执行人翁某某,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翁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14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法执字第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 强审 判 员  张光明代理审判员  庞国昭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永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