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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桂英与王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48���杨桂英申请执行王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高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永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25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高法执字第48号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爱群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