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北执民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宁波安邦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章亚红、翁家青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安邦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章亚红,翁家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安邦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大庆。法定代表人:陈逸林。被执行人:章亚红,住宁波市江北区大庆。被执行人:翁家青,住象山县丹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安邦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亚红、翁家青[(2014)甬北商初字第81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北执民字第68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李文辉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