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57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重庆花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花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5730号原告重庆花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1-41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8605-6。法定代表人周敏,重庆花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黄龙路44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李英文,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花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花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花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花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花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18元,减半交纳4659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929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 爽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