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阿中刑减(假)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牛登峰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登峰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阿中刑减(假)字第477号罪犯牛登峰,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08年6月26日,因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新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300000元。刑期自2007年2月28日至2022年2月27日止(1998年8月21日因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4月1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22日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0)阿中刑减字第935号刑事裁定书依法减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4月29日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阿中刑减字第356号刑事裁定书依法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罚金300000元不变,余刑至2019年2月27日止。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于2014年5月5日以罪犯牛登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牛登峰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牛登峰能认罪服法,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牛登峰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能够和狱内各族犯人搞好团结。于2012年上半年、下半年,2013上半年、下半年连续四次获监狱积极分子;2012年4月2日、2012年10月16日、2013年1月10日获监狱记功三次;2013年6月施行计分考核后获季度表扬两次。本院认为,罪犯牛登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登峰准予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余刑至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莉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周琳俐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