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振宝、陈秀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振宝,陈秀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商初字第102号原告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徐良,男,汉族,系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副主任。被告杜振宝,男,汉族,。被告陈秀桃,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杜振宝、陈秀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杨 萍审 判 员 吴道亮人民陪审员 赵 铭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