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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振宝、陈秀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振宝,陈秀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商初字第102号原告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徐良,男,汉族,系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副主任。被告杜振宝,男,汉族,。被告陈秀桃,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杜振宝、陈秀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杨 萍审 判 员  吴道亮人民陪审员  赵 铭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