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开法执恢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梁国彬申请执行梁荣发、吴伙爱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梁国彬,梁荣发,吴伙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执恢字第26号申请人执行人梁国彬法定代理人梁荣枝,系申请执行人的父亲。法定代理人梁群英,系申请执行人的母亲。被执行人梁荣发,系梁智勇的父亲。被执行人吴伙爱,系梁智勇的母亲。关于申请执行人梁国彬与被执行人梁荣发、吴伙爱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开法民一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78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荣发、吴伙爱应赔偿因被告梁智勇侵权造成申请人梁国斌的损失7226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本案费给50元,两项合计共7276元。因被执行人梁荣发、吴伙爱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没有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向房产、国土、车管及银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梁荣发、吴伙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分别于2014年6月12日和2014年6月20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开平市大沙镇司法所就上述赔偿款项进行协商,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就上述赔偿款无法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梁荣发、吴伙爱明确表示无钱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依法对该案采取强制措施。本院在2014年6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吴伙爱采取强制措施,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拘留期限届满后,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上述赔偿款项。申请执行人梁国彬的法定代理人梁荣枝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荣发、吴伙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吴伙爱采取强制措施,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且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开法执恢字第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开平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永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