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民督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城步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某娟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支付令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城步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某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城民督字第252号申请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新田路71号。法定代表人许某,系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梁某娟,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申请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梁某娟给付申请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共计7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梁某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00元,利息1000元,本息共计7000元。本案受理费17元,由被申请人梁某娟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敏捷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辉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