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叶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民初字第665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黄可好。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4年7月14日以给被告何某六个月和好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叶某负担。审 判 长 黄步雄人民陪审员 陈晓影人民陪审员 林爱鹤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丽娜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