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蕉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蔡细机与被告周盛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细机,周盛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蔡细机,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周盛松,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德市蕉城区。原告蔡细机与被告周盛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永其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永其代理审判员  卢小洋人民陪审员  陈 忠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