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民终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无锡圣源岩土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宜兴天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兴天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无锡圣源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锡民终字第1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天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优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亮,江苏义权律师事��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圣源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俊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继丰、顾学文,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宜兴天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向简称天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圣源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开商初字第008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9月2日,圣源公司与天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天地公司委托圣源公司承担宜兴经济开发区天地公司新厂区的详勘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为按现场勘察规范要求进行,满足设计要求;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为2011年9月5日开工,2011年9月23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工程勘察费商定为15万元,合同生效后3天内,天地公司应向圣源公司支付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天地公司应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费用;天地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由于圣源公司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等。合同签订后,圣源公司即进行工作,并履行了合同义务,于2011年9月21日出具了宜兴天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新厂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编号11-9-266,后天地公司支付圣源公司勘察费5万元,余款10万元经圣源公司催要,天地公司未付,圣源公司向法院起诉。另查明:圣源公司作出的“宜兴天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新厂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于2011年9月22日已在宜兴恒立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宜城分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公司)的网页上创建,恒立公司于2014年3月2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该勘察报告为天地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优君提交,口头委托恒立公司为其新厂区的厂房进行图纸设计。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收款收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编号:11-9-266)、恒立公司网页及情况说明、一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原审法院认为:圣源公司与天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圣源公司出具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后,天地公司应按约定在10天内支付全部勘察费。因天地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勘察费,故对圣源公司要求天地公司支付勘察费的主张,应予支持,天地公司并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又因双方约定的按逾期部分每日千��分一计算违约金,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范围,且圣源公司也未提供损失依据,故自天地公司逾期付款之日起(即2011年10月3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天地公司提出未收到工程勘察报告,因恒立公司已收到天地公司的工程勘察报告,并说明天地公司已口头委托该公司为其新厂区的厂房进行图纸设计,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判决:一、天地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圣源公司勘察设计费1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1年10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天地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圣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诉讼费3370元,其中��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70元,由天地公司负担。天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圣源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也未提交过勘察报告。一审单凭恒立公司的情况说明即认定天地公司收到勘察报告没有依据。天地公司也从未委托恒立公司进行设计。天地公司直至一审开庭才收到勘察报告,距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晚810天,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应减收121500元,而天地公司已付5万元,总额已超过15万元的勘察费。请求二审改判驳回圣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圣源公司辩称,其已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付勘察报告,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本院二审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天地公司委托圣源公司对天地公司位于宜兴经济开发区的新厂区所在地块进行勘察,并于2011年9月9日支付勘察费5万元。但天地公司并未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其���厂区也未开工建设。二审中,圣源公司申请恒立公司设计三所所长包小强出庭作证。包小强陈述,2011年9月中旬,天地公司吴总到恒立公司,委托恒立公司为天地公司新厂区设计施工图,因为时间比较紧,吴总要求先把基础平面图做出来,因为设计需要地质资料,9月20日左右,吴总把圣源公司所作的勘察报告送给了恒立公司。几天后吴总将恒立公司做好的基础平面图拿走了,但不知什么原因,吴总后来一直没有再来恒立公司。天地公司质证认为,恒立公司与圣源公司有业务往来,存在利害关系,且没有圣源公司与天地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吴优君签收恒立公司基础平面图等客观性证据印证包小强的陈述,因此对包小强的陈述不予认可。包小强对此进一步解释称,设计单位通常要为建设单位考虑,由于天地公司要求赶时间,而且当时恒立公司做的也仅是基础平面图,属于前期工作,一般要做到施工图时,才能确定具体的设计工作量和设计费数额,因此恒立公司开始并没有与天地公司订立设计合同。恒立公司提交基础平面图后,由于天地公司没有再来,所以未能订立合同,也没有进行后续设计。圣源公司另提供了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普通水准测量野外记录表、野外钻探记录表、土的物理性质原始记录表、直剪试验原始记录表、静力触探原始数据等证据,证明其进行了勘察工作。二审中,天地公司称,其新厂区所在地块,当初政府一直答应给天地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政府未信守承诺,后由江苏东邦机械有限公司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委托圣源公司勘察,圣源公司又就该地块出具了勘察报告,东邦机械公司支付了勘察费,圣源公司以行为表明其已放弃了与天地公司履约,不应再收取勘察费。但天地公司对其所述圣源公司已向江苏东邦机械有限公司收取勘察费的事实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本院谈话笔录、圣源公司提供的勘察原始数据资料、天地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圣源公司在一审期间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勘察报告,可以认定圣源公司完成了勘察工作。由于圣源公司仅向天地公司收取了首期5万元勘察费,因此,按常理,圣源公司在完成勘察报告后,通常会按时向天地公司提交勘察报告以收取剩余的10万元勘察费。虽然本案缺少天地公司签收勘察报告的直接证据,但恒立公司的电脑中已在2011年9月创建了勘察报告文档,恒立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恒立公司的经办人包小强二审中也到庭作证,包小强的陈述符合情理,可以采信。天地公司早在2011年9月9日就向圣源公司支付了5万元勘察费,如果圣源公司未按时提交勘察报告,则天地公司在圣源公司起诉前,既未向圣源公司催要勘察报告,又未向圣源公司要求退还已付的5万元勘察费,显然违背常理。因此综合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天地公司从未向圣源公司主张过权利的事实,可以认定天地公司按时收到了圣源公司提交的勘察报告。综上,天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天地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旭斌代理审判员 刘翼洲代理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喆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