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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二初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朋与夏XX、车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夏XX,车华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舒民二初字第00828号原告:李朋,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委托代理人:朱晓红,舒城县干汊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XX,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被告:车华玲,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朋诉被告夏XX、车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勤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4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朋的委托代理人朱晓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XX、车华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2年10月23日,应被告夏XX的要求,原告李朋出售给被告毛布23件,总重量508.2公斤,每公斤25.5元,合计价款12959元。被告已支付5000元,尚欠77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拖延至今未付。另查明,被告夏XX、车华玲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如东县益幸针织品有限公司出货单、海宁市小林快运全国物流货物运单和手机短信34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需要购买毛布,要求原告提供,原告通过全国物流运输的方式向被告提供双方约定数量的毛布,被告已实际收到托运的毛布,并已实际支付货款5000元,双方已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时至今日仍尚欠原告货款7700元未付,显已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拖欠的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XX、车华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朋货款人民币77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勤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