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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于民二初字第025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晓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晓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于民二初字第02530号原告: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388号。法定代表人:董继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娟,女,1983年9月13日生,满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号,身份证号2106821983********。委托代理人:田岫凤,女,195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号,身份证号2101051959********。被告:于晓光,男,1969年1月2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号432。身份证号:2101051969********(缺席)原告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晓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霄霄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娟、田岫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晓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从2013年1月8日起正式为被告居住的北美家园一期二期园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居住的房屋在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的园区之内,依据原告与沈阳市于洪区北美家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北美家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居住的房屋物业费标准为每月0.6元每平方米,被告应按时交纳物业费,截止到2013年7月30日,被告尚欠物业费25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交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物业费25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具有合法经营和收费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2013年2月1日,原告与沈阳市于洪区北美家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北美家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委托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14年1月7日止。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本小区住宅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合同还约定了委托管理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2013年7月20日,沈阳市于洪区北美家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向原告发出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解除函》,主要内容为:经业主大会决议,我业主委员会正式通知贵公司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为保证北美园区业主利益不受侵害,贵公司需提供物业服务的期限最迟为2013年7月30日。另查明,被告于晓光系居住在由原告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业主,其建筑面积为70.16平方米。被告拖欠从2013年1月8日至2013年7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253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笔录、《北美家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解除函》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沈阳市于洪区北美家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北美家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作为物业公司原告履行了管理服务义务即有权收取业主相应费用;作为业主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管理与服务即应履行交纳相应费用的义务。因原告在物业服务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对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按实际拖欠费用的90%计算为宜,即227.7元(253元×90%)。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晓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其拖欠的自2013年1月8日至2013年7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227.7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霄霄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立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