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松刑初字第114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黄晓丹、吴雯麒,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宪巧,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晓丹、吴雯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上海光华仪表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期间,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饶某某(另案处理)虚开抚州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共计15份、广昌县富华物流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其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税款共计人民币59,185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人民币40,660.35元,上述税款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经查,上海光华仪表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偷逃的税款。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吴某某、侯某某、饶某某的证言,抵扣证明、发票复印件,电子缴款凭证,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上海光华仪表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擅自让他人为自己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已抵扣税款达5万元以上的属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属于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所在的上海光华仪表有限公司已补缴了全部偷逃的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吉良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人民陪审员 单国强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可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