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沐川民小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周建军与杨鸿、冯廷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建军,杨鸿,冯廷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沐川民小字第48号原告:周建军,男,彝族,生于1978年4月20日,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明武,四川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陈兴云,四川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鸿,男,汉族,生于1983年1月3日,四川省盐亭县人,农民。被告:冯廷福,男,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0540333-0。法定代表人:罗宗彬,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南河路*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洪元,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了原告周建军诉被告杨鸿、冯廷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建军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鸿、冯廷福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军撤回对被告杨鸿、冯廷福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袁华英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