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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海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罗夏莲、周其刚等与温州市盛航船务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夏莲,周其刚,周其强,温州市盛航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海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夏莲。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其刚。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其强。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辉滨。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史洁。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盛航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元航。委托代理人:方海友。上诉人罗夏莲、周其刚、周其强与上诉人温州市盛航船务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4)甬海法温事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罗夏莲、周其刚、周其强、温州市盛航船务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夏莲、周其刚、周其强、温州市盛航船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青审 判 员  张士冬代理审判员  吴云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章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