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桂民初字第0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桂民初字第0305号原告吴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长春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容 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