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红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北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竹英、沈继林、玉溪市华玉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赵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北城支行,王竹英,沈继林,玉溪市华玉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玉红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北城支行。负责人袁洁。被执行人:王竹英。被执行人:沈继林。被执行人:玉溪市华玉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华。被执行人:赵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北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竹英、沈继林、玉溪市华玉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赵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4021.10元(不含案件受理费323元,执行费408元),尚未执行30606.85元。经查,被执行人王竹英、沈继林、玉溪市华玉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赵华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赵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玉红执字第25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核实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谭志宏执 行 员 潘寿勤执 行 员 张 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俊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