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初字第04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4297号原告冉某某,男,195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天龙路329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5210110812。被告宋某某,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80511100X。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冉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英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