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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6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王雨声与重庆鲁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声,重庆鲁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6229号原告王雨声,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重庆鲁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9-2-23-18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9893-6。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雨声与被告重庆鲁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雨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雨声负担审判员  胡宇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