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船山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山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唐某某,女,44岁。被告蒋某某,男,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7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 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嘉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