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山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山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唐某某,女,44岁。被告蒋某某,男,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7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 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嘉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