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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巩民初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成辉诉巩义市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辉,巩义市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初字第2244号原告:李成辉,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巩义市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法定代表人:袁治中。委托代理人:王海生,系被告常年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辉诉被告巩义市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成辉负担。审判员  杜裕禄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英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