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大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伟,王圣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50号申请人王大伟,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琼。被执行人王圣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025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圣奎未履行义务,王大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王圣奎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登记在王圣奎升名下房产,无登记在王圣奎车辆。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圣奎无财产可供执行,���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王大伟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民初字第0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先锋执行员 韩 军执行员 田 源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家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