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助审员 刘振魁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世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