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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09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韦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906号申请执行人韦某。被执行人邹某某。申请执行人韦某与被执行人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1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邹某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2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邹某某收入人民币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懿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纪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