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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丈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许晓红与顾静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晓红,顾静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丈商初字第205号原告:许晓红。被告:顾静露。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晓红诉被告顾静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晓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晓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建林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一致代书 记员  尚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