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40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郑某与陈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4024号原告郑某,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某某,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陈红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显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