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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法民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邓显荣与喻忠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显荣,喻忠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邓显荣,男,汉族,1969年2月11日生。被申请人:喻忠期,男,汉族,1968年9月17日生。申请人邓显荣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喻忠期在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款165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柏明英座落于重庆市荣昌县昌元街道学院路75号19幢27号-1房屋(房地产权证:2011房地产2012字第64888号)作担保。经查,喻忠期为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运输了灯杆和灯具等。现喻忠期在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应收运输款及保证金共计183800元,邓显荣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邓显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喻忠期在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运输款及保证金共计165000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二、对担保人柏明英座落于重庆市荣昌县昌元街道学院路75号19幢27号-1房屋(房地产权证:2011房地产2012字第64888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显美审判员  张前岗审判员  吕凤彬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